申請資格及學分認列原則
一、盟校學生修畢各校所定TAICA學分學程規定學分,並符合校內相關規定者,得申請校內學程學分證明。
二、學生申請TAICA學程學分證明者,應先取得盟校核發之校內學程學分證明。
三、各學分學程總修習學分數至少為15學分。
四、各學分學程間得互相抵免學分,惟任學程間互相抵免學分上限為6學分。
五、申請TAICA學程學分證明者,其修習課程中至少8學分應為TAICA聯盟認定課程,包括主導課程、鏡像課程或衛星課程。
六、課程認列及抵免方式,由各盟校依校內相關規定辦理
盟校校內學程學分證明申請作業
一、學生申請校內學程學分證明,應依各盟校規定檢附「學程學分證明申請表、正式歷年成績單、其他各盟校規定文件」。
二、校內相關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審核:
(一) 如欲申請證書者,請備妥文件後送教務處-跨領域學苑辦公室審核修課紀錄及成績。
(二) 學分學程委員會審核學生是否符合學程之修課規定。
(三) 教務相關單位核發校內學程學分證明。
相關細節請參考附件資料。